律师说法
近日,长沙市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4家餐饮门店现场查获王锦蛇、疑似果子狸等野生动物。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我国法律对食用野生动物有着严格的限制。目前,这4家涉嫌销售野生动物的门店已被立案调查。本期“律师说法”特邀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王卫郴律师,围绕“吃野味”这一话题为大家提供专业的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如何区分哪些野生动物是可以合法食用的,哪些是严禁食用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1年修订)》明确了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如梅花鹿、马鹿、雉鸡等部分特种畜禽,但果子狸、王锦蛇等未列入目录,故禁止食用。
若为国家级或地方保护动物,一律禁食。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1年修订)》的陆生野生动物(无论野生或人工养殖)均不可食用。即使是允许食用的动物(如人工养殖的梅花鹿),需提供检疫证明、养殖许可证等文件。
餐饮店销售严禁食用的野生动物,会有怎样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餐饮店与捕猎、运输链条合作,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加重处罚。
消费者食用了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是否也违法?会有怎样的后果?
该行为原则上不直接违法。现行法律主要打击捕猎、交易环节,未直接规定“食用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如若消费者明知是非法来源的保护动物而食用,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参与”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食用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疾病传播风险,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还可能触犯《传染病防治法》或《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何思蓓 李洁
编辑:何思蓓 李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